我校学生公寓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加强对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有下列特殊原因外,不允许学生在公寓外住宿:
1、大学四年级且有家长进行陪读;
2、因学校工作要求,需要在校内教学楼、实验室等特殊区域场所值班的学生;
3、大学一、二、三年级学生及专科学生因身体疾病(须由校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其需要单独住宿)确需单独住宿的,由家长进行陪读;
第二条 严禁学生租住危房、临时住房及违章建筑等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三条 办理在公寓外住宿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在网上下载“我校特殊情况学生公寓外住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学生要认真、如实填写审批表上各项内容,并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同意租借的文字材料;
3、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生所在学院三方共同签订“我校学生公寓外住宿安全协议书”;
4、班主任、公寓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备案;
5、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在外住宿申请在学院审批后需经学生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生于每年六月份申请下一学年在公寓外住宿的资格。
第五条 一次审批在外住宿的有效期为一学年,连续两学年或以上在外住宿的需于每学年规定时间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在审批期间,一律不保留床位。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审批表 “家长意见”一栏、协议书中“家长签字”必须由学生家长携带证件亲自到校填写。
2、因学校工作要求,需要在校内教学楼、实验室等特殊区域场所值班的学生,审批表中“家长意见”意见一栏由值班区域场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学生在公寓外住宿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公寓外住宿者,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在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法律及校规校纪,对违纪者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公寓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和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公寓外住宿申请和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