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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阅读数:

各学院(校区):

为进一步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晋教助学[2020]9号)《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校就读的本科生。

二、认定原则和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主要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具体认定条件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9]15号)文件。

三、认定类型

(一)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9]15号)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家庭经济突发状况困难学生,根据突发状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同样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存在下列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一,无特殊原因,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第二,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第三,消费高档娱乐电器、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性出入营业场所消费者;

第五,存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9]15号)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采取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家访等相结合的方式,经过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校区)认定、学院(校区)公示、学校核准等程序最终确定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并做好建档备案工作。

五、上报及存档材料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学院核定结果报告单》纸质版,经学院(校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

(二)学院公示记录打印版。

(三)《我校X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经学院(校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

(四)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评议会议照片3张电子版(高清版)、纸质版。

以上材料由各学院(校区)存档并提交学生处备案,电子版材料由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用U盘现场拷贝(不接受网络传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校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前广泛告知学生,并严格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2019]15号)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工作对象,尤其是要对建档立卡学生做到资助全覆盖。

(二)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家庭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做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三)在班级、学院建立信息反馈渠道,一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提交的认定结果无异议。

(四)各学院务必于11月2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

                                                                                                                学生处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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