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区):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预算,依据《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版)》(校学[2020]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0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成才,实现精准资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的本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是我校2020/2021学年统一核实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且考评为“良好”及以上。
(二)资助档次
在符合资助政策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的资助。其他困难类型根据认定的困难程度分别优先申请高档次助学金。
三、工作程序
(一)班级初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及条件的相符性进行审核、评议,无异议后在班级内部公示并向学院(校区)提出推报名单。被推报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专人按照要求填写推报意见。
(二)学院(校区)评审。学院(校区)学生工作领导组汇总审核各班级推报学生情况,召开评审会,确定本学院(校区)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校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校区)党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校区)推荐学生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资助管理部门。
四、上报及存档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二)学生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且卡号清晰,彩印)
(三)学院(校区)党委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的《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告》纸质版。
(四)学院(校区)党委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的《2020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五)学院(校区)公示证明材料。
(六)会议标题明确的学院(校区)评审会议照片3张电子版(高清版)、纸质版。
注意:
1.同一学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编号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编号一致,并与《2020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
2.以上材料由学院(校区)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提交学生处备案,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需同时提交,用U盘拷贝。
五、工作要求
(一)要确保评审程序的公开透明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保基本、兜底线”资助功能,评审要以经济困难程度为基准,不得将学习成绩、挂科情况作为能否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唯一标准。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截留挤占国家助学金,坚决杜绝平均资助和轮流坐庄等行为。助学金发放后实行抽检制,即学院应按照受助学生人数1%的比例进行回访,确认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并做好回访记录。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随时取消其资格,并按照《我校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学院(校区)须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问题一经发现立即解决,确保提交的评审结果无异议。
(五)各学院(校区)务必于11月27日前向学生处报送准确材料。
学生处
2020年11月17日